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随着全球经济扑朔迷离的发展态势,中国律师事务所面临外部与内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伴随着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中国律师行业的属性和定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时代需求亦有所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律师事务所要可持续、科学地发展,创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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