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形成的原因检讨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9 14:16:16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发展,使任何社会问题均出现专业化,专业性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来解决。如同牙科病人的诊治不需要妇科的医生处理一样。法治社会的建设决定律师的出现且其作用逐步得到强化。
社会发展,刑事法律变得复杂,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一般律师无法处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比如一个涉黑案件的处理,其中涉及到涉黑的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涉及更为复杂的各种其他法律,涉及到法庭发问技巧、法庭质证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涉及到定罪与量刑辩护,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涉及财务审计,涉及法医鉴定,涉及逻辑学等等。
由于涉黑案件的复杂决定了审理涉黑案件的时间必定无限期延长,将如此专业的案件交给一个承办公司法务的律师,交给一个承办婚姻家事的律师无论如何是处理不好的。
所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个人志趣的沉淀
刑事辩护律师所处理的案件均为刑事案件,为强大的国家机器与弱小的社会成员的较量。
对于对抗性极为强烈的刑事案件,需要一个内心十分强大的律师来处理,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走向法治,践踏法治和人权的人员随处可见的国家。
辩护律师以前承办刑事案件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已经兑变为发问难,举证难、辩护意见被采纳难。也就是从形式到内容的转变。
当一个内心不强大的律师面对如此乱象丛生的刑事审判时,如何能够坚持下来并与违法公权力做斗争,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刚刚我和大家讲过,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一个艰难的抉择过程,你必须放弃某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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