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27:11
(一) 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8、供养直系亲属指纹证明、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书。
(二) 申请受理机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社保管理站。
(三) 决定机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四) 办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需到外地调查时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到边远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调查时为受理之日起90日内。
(六)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