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伤害称之为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得到保障,继而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务、承包、代理等关系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致使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不占少数,往往是与职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相关联。
因此,一般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前提,但也有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例外。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标签: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