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目标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一致,都是为了大程度还原真相,从而得到大程度公正的裁判结果,只是方向不同,各司其职。
因实践中辩护人通常是律师,所以在本文的讨论中用辩护律师一词代替辩护人。
辩护律师只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是国家适用刑法、为了惩治犯罪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过程应当有公安机关、检察院、 ** 和辩护律师的参与。司法要以审判为中心,我们用 ** 的视角,怀揣大程度公正的理想,试着理解辩护律师的地位及作用:
首先, ** 要作出判决,需要知道案件真相,即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干了什么事情。但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及资源的有限性, ** 无法主动追究犯罪,于是国家将侦查的任务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大程度查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
查清事实之后,同样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及资源的有限性,国家赋予检察院审查 ** 的职责。所谓审查 ** ,简单地说就是将公安机关侦查所得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确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便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 ** 到 ** 。
现在 ** 可以依照事实材料作出判决了,无疑是全面、真实的材料才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这些材料会不会不全面?一方面,公安人员不是后裁判者,搜集材料时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出哪些会影响判决以及哪些不会,从而遗漏确实能够影响判决的事实。尤其是有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同样可能影响判决,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家庭状况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所以不排除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会有意无意地隐瞒搜集到的部分材料(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一些有可能直接改变判决方向的材料。而材料不全导致的终结果一定是司法的不公。
这些材料会不会不真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会不会是屈打成招?证人证言会不会是有意陷害?书证物证会不会是事后伪造?司法鉴定结果会不会受到公权力的影响?倘若真的出现这些问题,从道义上讲,应当归咎于真正有过错的个人和组织,与 ** 无关。但是从结果的角度和社会的角度看,却是导致 ** 依照不全面、不真实的证据得出了不公正的判决,使得司法的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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