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律师保密义务的效力
律师保密义务的效力范围是指律师保密的时间范围,这直接关系着律师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问题。我国法律只规定律师应当或有权保守执业期间所知悉的四类信息以及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并没有规定保守秘密的效力范围,执业期间也不能等同于保守秘密的期间,因为律师保密义务并不会随着执业活动的结束而结束。笔者认为保密期间不应仅包括委托合同成立期间
三、律师保密义务对象
关于保密义务的对象,即向什么人保密。这里的保密一般应当认定为向司法机关保密。当司法机关要求辩护律师作证时,律师有拒绝作证权,当司法机关要求辩护律师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证据或者材料时,辩护律师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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