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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了解下刑事辩护的核心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8 11:27:36
很多人会认为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是要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罪变轻罪、轻罪变无罪,其实这是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一种偏见。
这种偏见一方面将刑事辩护律师推到公平正义的对立面,将刑事辩护律师塑造成能颠倒是非黑白、为帮当事人脱罪不惜违背良知的形象,让广大民众对这个职业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又因为这样的偏见,使得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过分期许,甚至产生以此衡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水平高低的扭曲标准。
这二者,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这个职业的长期发展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关于刑事诉讼的本质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两种比较主要的观点,一是“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方式”,二是“刑事诉讼是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
第一种看法是站在国家本位来看待,马克思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刑事诉讼往往被视为使用公权力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秩序的工具。
第二种看法是站在社会本位,刑事诉讼不仅仅规范私权的冲突,更重要的是规范了个人对公权的侵害。恩格斯认为“蔑视社会秩序的明显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
以上两种观点,无论从国家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都离不开对秩序的维护,无论你认为这种秩序是统治秩序还是社会秩序,或者某种程度而言,这两种秩序是统一的。
而无论维护的是哪种秩序,都离不开对公权力的使用。这个制度在设计之初,的确存在一些“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加之多年的习惯做法,使得很多时候存在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情况,对个人合法诉讼权利产生倾轧。但除去对实体正义的要求,刑事诉讼还需要以“看得见的争议”来实现,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近年来,在我国两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创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及保障人权条款和相关配套措置等方面,都增强刑事程序正当性的规定。这是现代司法对程序正义、程序正当性的追求的体现。
所以,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国家需要利用公权力实现对秩序的维护(无论是刑罚权的体现还是调整社会关系),与此同时,又需要将公权力限制在笼子里,防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权力的过分扩张。
而刑事辩护的核心,就是运用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确保公权力运行在正常的轨道之上,以此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刑事诉讼权利的目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合法的刑事司法程序,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得到与其行为及其行为后果相适应的评价(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标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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