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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刑事辩护,这5大基本要素要“吃透”!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2/27 16:06:22
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控方指控,就案件证据、事实、程序、量刑以及法律适用等公开发表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以演讲方式公开表达辩护意见。庭后,辩护律师将辩护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法庭,这就是平日所说的“辩护词”。辩护词是重要律师文书之一,它能够直接体现制作者的法律素养、专业水准、工作态度、文字表达力等。辩护意见,需要具备五个基本要素,下文分别述之。
核心词:说服
法庭上公开表达的辩护意见与书面辩护意见,核心内容大体相同,外在形式大大不同。前者是口语表达,后者是书面表达。前者务必要简洁、通俗、口语化,后者务必严谨、规范、论证严密。前者可辅助演讲者的气势、语气、语调、手势来说服裁判者,后者则格式规范、有理有据,发挥逻辑力量。
辩护意见的核心功能是,针对控方指控,说服法官接受己方提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法庭上,控辩审三方构成等腰三角形,控方是诉讼发起者,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限制,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要求。辩方是防御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只能针对控方指控范围进行反驳,而不能出界、出圈,不能在起诉范围之外另行开辟“战场”表达意见。
关键词:抬头称谓
说话说给谁听?受文对象是谁?这很重要,必须直截了当进行明示。
法庭上,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第一句话是“审判长、审判员:受某某委托,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这个“审判长、审判员”就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听者,也是辩护词的受文对象。
辩护意见的接受对象要明确,只包括合议庭成员,没有其他人。但是,现实中,常有律师在“审判长、审判员”之后再加一个“公诉人”,这就错了,纯粹画蛇添足。还有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习惯加一句“同时与公诉人商榷”,这也大可不必。
标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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