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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36:22

原告:李某等人
被告一:张敏某
被告二:王某
被告三:深圳某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等人医疗费、丧葬费等人民币553149.22元。
2、 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8年9月21日,被害人因颈椎病在被告三开办的菜市场A23号商铺进行治疗,该商铺由被告一、被告二向被告三租赁的。在治疗期间,被告一与被告二分别在9月21日及22日对被害人进行注射治疗,被害人于9月22日晚出现不适症状,原告等人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9月24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因注射药物后导致左臀部感染扩散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现已查明:二被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由于二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合计553149.22元。被告三明知菜市场不是行医的地方,却将商铺非法租赁给二被告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负有未尽监管、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三非法出租商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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