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哪些房地产不能设置抵押
哪些房地产不能设置抵押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38:0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l)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展开
版权所有: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百优世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66号谷威大厦11楼B区
电话:0755-23126060 13689593529 传真:0755-23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