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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40:43

一、离婚
(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 6 )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 14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 19 )其他证据。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 3 )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 4 )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 5 )其他证据。
三、赡养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 1 )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2 )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 3 )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4 )其他证据。
四、抚育费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 1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 5 )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 6 )其他证据。
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4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5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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