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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9/11 9:39:43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关于依法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办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糊口职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不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办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依法及时、有效干涉干与。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进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顿,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伏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划定的除外。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公道的处理。对法律划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长进行调解、和解。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应当根据法律划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划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支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病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然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守旧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刻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划定,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前提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休止侵害、赔礼报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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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福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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