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深圳交通事故咨询​】交通事故相关规定
【深圳交通事故咨询​】交通事故相关规定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1:44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安全事故之一。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道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由于很多地区交通管制并不完善,人民交通安全意识不高,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深圳交通事故咨询

    交通事故往往意味着财物和人身的损失,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赔偿和承担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法律上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深圳交通事故咨询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三、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第四、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六、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深圳交通事故咨询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希望上述的文章内容可以为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律的信息和知识可以搜索:深圳交通事故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交通事故咨询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展开
版权所有: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百优世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66号谷威大厦11楼B区
电话:0755-23126060 13689593529 传真:0755-23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