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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具有三种思维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30 9:38:43
在无罪思维之下,如何做到“有效的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同时要具备“较真思维”“局外思维”“反推思维”等三种辩护思维。
一、较真思维
和谁较真?办案机关?答案不完全对!较真思维的核心是和“有罪证据”进行较真。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内涵同时包括“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当严格的,其是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链条的综合要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涉案证据的要求,就是辩护律师应当较的“真”。
较真思维不是胡搅蛮缠,不等于“死磕”,其实质是针对控方入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证据链条的综合质证,破控方的入罪逻辑,实现有效无罪辩护的结果。
笔者办理过一起跨国的网络诈骗案件,控方的入罪逻辑、证据链条看似极其严密。控方通过复杂的当事人、赌博网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当事人通过赌博网站进行诈骗,数额高达1000多万元。
笔者通过深入的阅卷、会见,发现本案证据存在诸多问题,控方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当事人提交提现申请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对应的转款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是控方认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全面质证,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辩护意见,终成功打掉诈骗罪的指控。
二、局外思维
“局外思维”并非是以“置身事外”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而是指在辩护思维上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逻辑,不能陷入控方的“局内”。
以笔者参与办理的天河保健品诈骗案为例。本案控方在入罪时,抓住多名被告人、证人指证当事人为公司财务,负责公司仓库管理、物流等重要职务,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并系主犯。
我们在对本案进行辩护时,认为本案的言词证据对当事人极其不利,控方亦是抓住了言词证据的硬伤进行猛攻。之于此,我们遂跳出控方的入罪逻辑,在言词证据之外寻找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在案的实物证据显示,当事人在涉案公司的职位仅仅是出纳,仓库的出仓、进仓单等书证亦能证明仓库的管理者另有其人。我们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实物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依据”,并对控方入罪的逻辑和证据链条进行针对性的辩护。
本案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我们从当事人利益大化的角度,为当事人做“骑墙式”的无罪辩护。在充分论证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辅之以从犯的罪轻辩护。终 ** 认定当事人构成从犯(减轻处罚),本案虽是有罪判决,但确系是一起有效辩护的案例。
三、反推思维
直接以上文提及的保健品诈骗案为例。
控方对当事人进行入罪时,以当事人为“涉案公司老板的姐姐”为由,提出当事人必然在涉案公司中承担重要职务,应认定为主犯。
标签: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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