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常详细,法律工作者去看的话一目了然,但没有法律基础的朋友们可能就不太明白,所以我按照条例的顺序,对它们进行分析和解读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内容中,第一项没有什么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很直观,很好理解。需要关注一下事故伤害,这个在下边会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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