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了交通工具,就有了交通事故。而对于交通事故——我们主要指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言,为什么会发生呢?根源究竟是什么?
有一些专业研究领域的回答是这样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期,这一阶段因为发展不平衡、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各方面矛盾有待进一步协调解决等,……因此,必然是各类安全事故较多、频发的。这是世界社会发展历时的必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历时条件所决定的。”
以上来看,指出了交通事故的宏观原因,并不是具体原因,更不是根源所在。
而一些交通领域的研究学者有这样的结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已经十分严峻,不仅事故多、而且危害大,但当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事故致因是——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违规等因素造成的事故是多的。因此,要加强管理,尤其是对人的不安全思想、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和监督。这里的物,不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还包括道路设计等。
这个结论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指出了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但是是表面原因。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我们先假设一种情况:如果在开车过程中,遇到危险时,假如踩下刹车,车就能立马停住,那么事故肯定是不会发生的。实际上,长期以来,人们就是希望在实施紧急制动时,在原地就能把汽车立即停住,也就是刹车距离几乎为0,这种情况肯定是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但是这在客观实际中却是断然行不通的。
通过“三点两段定律”可以知道:这与汽车的惯性有关,汽车在行驶中所储备的惯性动能,在紧急制动时,自然会使车辆继续行驶一段距离才能释放完。在这一段距离内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常称它为“制动非安全区”。“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将道路通行危险明确聚焦在“非安全区”。
也就是说,道路上的危险,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说到底,就是因为汽车行驶时的运动惯性所产生的“制动非安全区”的存在。
再进一步讲,如果紧急制动能在原地把车停住,那么“制动非安全区”也就不存在了,道路上也就没有危险了,也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了,更不需要制定《道交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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