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和惩罚的活动,它以国家公诉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控诉方在诉讼中主要有以下优势:
1、控诉方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权利的行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控诉方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旨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2、控诉方可对被指控人采取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3、在审判前的阶段,控诉方有权讯问被指控人,并且被指控人的陈述可以作为支持控诉方指控的一项重要证据;此外,控诉方还可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收集证据。控诉方可获得并利用国家提供的司法资源,他们拥有为有效收集证据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4、在审判阶段,国家公诉人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不仅拥有法律专门知识,而且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丰富经验。
而被告方的劣势是:
1、被指控人在诉讼中是被追诉刑事责任的对象,他是以个人名义并旨在为维护个人利益而进行防御活动的,他不拥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被指控人是各种强制措施的承受者,承受着强大的精神压力。
3、被指控人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充分地从事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4、被指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难以有效地为自己辩护。从上面的优劣对比中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加强辩护职能、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至关重要。
标签: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