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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种情形下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09:14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管权力,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执行难”。但由于法条规范的原则性,怎样理解“超过六个月未执行”成为执行本条的关键。
  结合执行实践,“未执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立案后未就如何执行进行程序性操作;二是未实质性采取强制措施;三是案件未执结。那么,法条所表述的“未执行”,究竟是指一、二、三种的某种还是全部?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分析。
  有人把“执行难”的情形归纳为两点,其一是“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实有履行义务的诚意,但苦于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执行程序无法推动;其二是“执行不力”,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因为执行人员怠于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或久执不结。对于“执行不能”,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不可能“无中生有”,要想通过更换执行法院的办法未改变这一状况,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第203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实际是针对“执行不力”而言,而并非要解决“执行不能”的问题。因此,凡属“执行不力”情形的,当事人均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执行不力:
  1、执行通知发出后,执行人员迟迟不找被执行人谈话,不对可执行财产进行调查的。
  2、被执行人是企业,申请人已经按规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实际账户、财产地点等,但执行人员迟迟不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
  3、申请人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向法院举报后执行人员无动于衷或行动迟缓,致使被执行人再度失踪的。
  4、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隐匿或未申报的财产,举报后执行人员行动迟缓,致使该财产被转移的。
  5、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使用移动电话、私家车,出入高级酒店、娱乐场所,穿金戴银、准备建私房等),却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而人民法院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6个月内履行,但履行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执行人员经申请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
  7、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6个月内履行一期或数期,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8、被执行人是辖区内行政部门、镇政府、村委会或骨干企业,执行人员多次表态正在协调,但执行效果不明显的。
  9、申请人要求更换执行人员,而法院不予批准,但又迟迟不能执结的。
  10、执行不力的其他情形。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致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即使案件已经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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