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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中知识产权的处理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2 10:38:15
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一样是每个合法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两方都有知识产权例如技术专利、产品专利、发明专利等,在知识产权的处理上如果需要双方当时人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遵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在新的{婚姻法}中只规定婚姻续存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双方共有,深圳知识产权顾问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归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这样的法律规定考虑了公平性但是导致法律裁决范围过大,反而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一般离婚财产分割中知识产权的处理方式
一、离婚中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深圳知识产权顾问,故婚姻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二、离婚中知识产权分割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1)可以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深圳知识产权顾问、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2)行使财产期待权请求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3)法律规定的婚姻补偿制度。深圳知识产权顾问因期待权保留本身比较容易被权利所有人规避,因此当事人应可以选择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争议,即依赖于我国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该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隐性的付出或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转化为一方的技能及财产期待权时,一方有权要求受益方给予补偿的制度。法定婚姻补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立法可以设定最高额限制。笔者以为,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护利益受损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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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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