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件特别是诉讼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等问题一直是双方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归当事人个人所有,并不在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那么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呢?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分:
1)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2)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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