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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4/18 14:38:57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并不是多么陌生的问题,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解除法律上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老人赡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纠纷,特别是债务问题的纠纷比较多,深圳专业离婚律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有双方共同承担”。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2)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3)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8)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9)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希望上述的文章内容可以为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有关信息和知识可以搜索: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信息来源:http://www.jh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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